《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7月25日16:44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人民网武汉7月25日电 (王郭骥)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7月24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在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76条,适用于包括武汉市境内的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条例》要求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汉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应向社会公开。禁止在汉江流域新建、扩建纳入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根据条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汉江流域水体及其堤坝或者岸坡、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或者沙洲倾倒、堆放或者贮存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汉江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及其混剂;禁止在汉江流域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禁止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汉江水域利用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

汉江流域各类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或处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河道航行。

在汉江流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编:张隽、关喜艳)

图说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