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18條措施支持中小微企業應對疫情渡難關

2020年02月09日21:20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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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武漢2月9日電 (郭婷婷)疫情當下,中小企業的出路在哪裡?2月8日,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從減輕企業負擔、強化金融支持、加大財稅支持、加大穩崗支持等四個方面出台18條措施。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降低擔保費率,延期繳納稅款,返還失業保險費,增加就業補貼等支持政策,以幫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共渡難關。

為企業減負:免收3個月房租 工業用水、天然氣價格下調10%

為幫助小微企業減輕負擔,輕裝上陣。《通知》中明確,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電、氣、水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免收滯納金。

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貿流通和防疫藥品、醫療設備、物資器材等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注冊所在地政府按銷售目錄電價中電度電價的30%給予電費補貼,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的50%給予補助。

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3個月房租免收、6個月房租減半。鼓勵疫情期間各類中小微企業發展載體減免承租企業租金等相關費用,對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

疫情期間,對受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停征特種設備檢驗費、污水處理費、環保檢測費、計量器具檢定費。

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

清理拖欠企業賬款。持續推進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國有企業要依法履約,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加強金融支持: 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

湖北省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加強了金融方面的支持,鼓勵各級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特別是對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產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業新增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較2019年下降不少於1個百分點。

對受疫情影響、授信到期還款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壓貸、斷貸。2020年,省內金融機構普惠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和新增額不得低於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銀擔業務貸款規模佔比不低於30%。

降低擔保費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服務疫情防控的相關企業免收擔保費、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再擔保費減半。對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

疫情期間,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相關逾期貸款不作逾期記錄。

給予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支持,對納入國家、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省級財政統籌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已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的,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未能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醫療廢棄物處置等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1000萬元以內),省級財政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0%給予貼息。

拓寬直接融資渠道。中小企業股票質押協議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企業由於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可與証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協商,展期3至6個月。

加大財稅支持:可減免部分稅費 延期緩繳稅款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擴大產能、提檔升級項目,優先納入全省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給予重點傾斜。

為了減免相關費用,《通知》表示,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報省級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加大穩崗支持:增加就業補貼 返還失業保險

實施靈活用工政策,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系。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返還失業保險費,企業裁員(減員)率不高於5.5%的,對企業返還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對參保職工50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直接按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予以返還﹔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當地6個月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准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

同時,增加就業補貼。對春節期間(截止2020年2月13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2000元/人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據了解,該《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6個月,中央出台相關支持的政策,遵照執行。

(責編:關喜艷、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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