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武漢3月13日電 (張沛)3月12日,湖北省醫保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湖北省醫療保障局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通知》,明確從2020年2月起,省內各類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
文件明確了減征范圍,對省內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不含法人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所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含生育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各地根據統籌地區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實行減半征收。
文件規定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可實施減征,減征期限為5個月﹔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的,但確有必要實施減征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具體減征政策。
各統籌地區此前為減輕企業負擔已經出台醫保費緩繳政策的,此次實行減征政策的同時可繼續實行原緩繳政策,也可在減征期限結束后實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實施醫保費的減征和緩繳政策不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減征期間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變,個人賬戶按照當地職工醫保政策規定劃入。緩繳期間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變,個人賬戶暫緩劃入,緩繳期滿補繳到位后再行劃入。
此次減征的起始月份為2020年2月,減征期限內已按正常費率繳納醫保費的,可按照湖北省社會保險費退費的有關規定辦理退費,也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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