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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

——解讀《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

本報記者 張 洋
2022年06月30日07:4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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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共7章5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對《規則》進行了解讀。

  該負責人表示,《規則》充分汲取派駐監督歷史經驗,運用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派駐機構改革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成果,是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基礎性中央黨內法規。制定《規則》對於更好發揮派駐機構政治監督職能作用,推動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堅持職責定位,把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責任

  深化派駐機構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各層級各部門各領域得到貫徹落實。

  《規則》明確規定,派駐機構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自我革命,堅持敢於斗爭,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建立健全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增強“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

  《規則》還規定,派駐機構應當強化政治監督,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各方面,推動駐在單位切實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規范組織設置,完善領導體制,推動派駐監督“有形覆蓋”與“有效覆蓋”相統一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是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力量,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重要隊伍。《規則》第二章、第三章分別圍繞組織設置、領導體制作出一系列規定,著力推動派駐監督“有形覆蓋”與“有效覆蓋”相統一,推動派駐監督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規則》第二章規定,紀委監委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所管轄的國有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其中,針對各行業領域的黨建工作體制和各地區實際,《規則》規定對於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依法派駐監察機構,派駐監察專員並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該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合署辦公。

  與此同時,《規則》第三章對各級黨委健全派駐機構設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機制,聽取紀委監委關於派駐監督工作的匯報等作出規定,要求駐在單位主動及時向派駐機構通報重要情況、重要問題,為派駐機構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根據《規則》,派駐機構由派出機關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向派出機關負責,受派出機關監督。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擔任駐在單位的黨組(黨委)成員,履行監督專責,不分管駐在單位工作。《規則》第三章明確規定了紀委常委會、派出機關分管領導和派出機關相關部門對派駐機構進行領導指導的職責任務,具體規定了派出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日常聯系的6項內容、“室組”聯動監督的6個方面、“室組地”聯合辦案的5個事項以及“組組”協作的6項工作。

  《規則》還明確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內設紀檢機構及直屬單位紀檢機構進行指導檢查,督促、支持其發揮職能作用﹔規定派駐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組對駐在單位各級紀檢機構的工作進行統籌,推動層層落實監督責任。

  此外,對於派駐機構自身,《規則》明確派駐機構的領導機構是組務會,並對組務會的人員組成、職責任務作出了規定。

  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履職程序,促進派駐機構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

  《規則》第四章、第五章聚焦工作職責、履職程序,作出一系列規定,有力促進派駐機構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

  《規則》第四章明確規定了派駐機構開展監督、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廉政教育、受理處置檢舉控告、參與核查、審查調查、處理處分、受理處置申訴等8項具體職責。

  其中,根據《規則》,派駐機構應當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結合駐在單位實際,重點監督檢查對黨忠誠,踐行黨的性質宗旨﹔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依規依法履職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

  派駐機構應當重點監督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

  與此同時,《規則》第四章規定,派駐機構應當支持和督促駐在單位黨組(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則》對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會商溝通制度、通報情況制度作出規范,細化規定了派駐機構協助駐在單位開展內部巡視巡察的4項工作。

  此外,《規則》第五章對派駐機構的監督方式、執紀執法流程和審批權限、處理處分程序作出系統規范,其中特別規定,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職領導干部立案和副職領導干部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立案的,應當報派出機關審批。

  強化管理監督,建設忠誠干淨擔當的派駐機構干部隊伍

  《規則》第六章從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加強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等多個方面,對派駐機構自身建設提出嚴的措施和要求。比如,派出機關應當每年組織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述責述廉﹔派駐機構完善回避、保密和過問、干預案件登記備案等管理制度﹔派駐機構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切實防治“燈下黑”。

  根據《規則》,派駐機構干部有跑風漏氣、遲報瞞報、濫用職權、以案謀私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派駐機構及其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執紀執法不嚴格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予以嚴肅問責。


  《 人民日報 》( 2022年06月30日 13 版)
(責編:王郭驥、關喜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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