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蘄春:誣告陷害黨員干部 孫某某獲刑一年

2020年06月17日09:45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庭審現場

6月16日上午,湖北蘄春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某某誣告陷害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孫某某犯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介紹,此案是湖北省紀委監委出台的《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實施以來(2020年3月15日開始實施),全省首例因誣告陷害黨員干部獲刑的案件。

據了解,現年62歲的孫某某系蘄春漕河鎮吳庄社區居民,2013年孫某某與劉某產生糾紛,報警后由城東派出所民警萬某依法處理。由於對萬某的處理結果不滿,懷恨在心的孫某某故意捏造“問題線索”,於2019年9月17日向省委巡視組舉報,稱萬某與劉某是“警匪黑道一家親”“收受劉某賄賂款6萬元”。因舉報涉及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該縣紀委監委立即介入,會同縣公安局展開調查,經調查查明:萬某依法辦案、廉潔執法,舉報內容純屬誣告。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某故意捏造事實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向有關機關告發,誣告的對象明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誣告陷害罪。法院綜合全案証據及相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有問題的干部我們絕不放過,沒有問題的干部我們也絕不能讓他們蒙受不白之冤。”該縣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態度堅決地表示,對惡意舉報、誣告陷害黨員干部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將重拳出擊、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機關嚴肅查處,全面樹立“舉報須謹慎、誣告或坐牢”的鮮明導向,徹底讓誣告陷害者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魏敏)

(責編:周恬、關喜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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