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朴素願望應有科學表達(說道)

放生,表達的本是愛護自然、尊重生命的朴素願望,為何卻屢屢導致危害生態平衡、威脅居民安全的結果?這與一些人生態常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脫不了干系
江蘇常州的徐某為給家人和朋友祈福,從劉某處購買9.04萬元的鲇魚“放生”到長蕩湖。誰知放生的鲇魚大量死亡,漁政部門耗時10天才完成打撈,且僅打撈到2.02萬斤,還有近5000斤鲇魚流入長蕩湖。徐某購買並“放生”的革胡子鲇是一種繁殖能力強、性情凶猛的外來物種,會對長蕩湖水生態造成威脅。據悉,徐某已繳納9萬余元應急處置費。
“放生”本是為了行善祈福,不料不僅自己破財,還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類似的事情時有發生。有人在村庄“放生”毒蛇,威脅村民安全﹔有人養外來物種巴西龜、鱷雀鱔等當寵物,不想養了便“放生”到河湖、池塘中,造成生物入侵風險……放生,表達的本是愛護自然、尊重生命的朴素願望,為何卻屢屢導致危害生態平衡、威脅居民安全的結果?這與一些人生態常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脫不了干系。
為杜絕此類行為,需要普及科學和法律常識。盲目選擇“放生”的物種、地點,可能造成“放生”動物死亡、“放生”環境生態平衡遭到破壞,甚至使入侵物種在自然環境中擴散。如此“放生”並非善舉,而是不負責任,“放生”變殺生,行善成偽善。至於這種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長江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刑法都有相關規定。如生物安全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近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徐某、劉某對非法放生造成長蕩湖漁業資源直接損害、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懲罰性賠償以及專家評估費共計人民幣5.8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早在審理中,相關詞條就登上微博熱搜,並被多家媒體報道。相信此番宣判后,他們的前車之鑒能對一些盲目“放生”的人起到警示作用,相關報道和科普信息也能更好地引導放生行為走上科學的道路。
為規范相關行為、保護生態環境,提供有針對性的信息服務,近日,相關部門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基地和公眾定點放流(放生)場所,以引導社會公眾購買合規來源的水生生物苗種並在指定地點開展放流(放生)活動。
近年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人民生態意識、生態素養不斷提升。希望在各地各部門以及廣大公眾的共同努力下,放生這種朴素的願望在未來能夠得到更為科學的表達。
《 人民日報 》( 2023年02月07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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