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用法律鞭子将虐童者抽回人形

2020年04月30日14:28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据媒体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建三江垦区一农场“性格活泼,漂亮可爱”的4岁女童,因为离婚家庭变故,多次遭生父及生父女朋友殴打,被打得惨无人形,该女童目前伤重住院,神志不清,被医护人员报警,关注此案的广大网友十分揪心。

同时,有知情人士告诉媒体,该女童在这次被打入院之前,已经因为被打受伤,于今年4月8日、4月13日住过两次院。“小孩13号因骨折住院,22号出院,23号早上7点多又被打,又送回医院。”疑似“嘴唇被继母剪掉了”。

拳头殴打,用开水烫,用头撞门板,三番五次毒打,把人打得神志不清,稍微好点又接着打,甚至受害人嘴唇疑似因折磨缺失,这样的情节,在一些电影情节里出现:地主拷打佃农,奴隶主拷打奴隶,反动派拷打革命者,封建恶势力拷打进步青年……这是敌对阶级对非同志施以的残酷迫害,用这样的手段对付一个4岁孩子,若不是媒体披露,一般人难以置信。当信息越来越多,施暴过程渐渐明晰,证实这魔鬼般行为确实存在后,又引发舆论海啸,这是具有基本情感人类正常的激烈反应。

法律对人的基本权力的界定,是人从生下来具有生命体征后,其活着和拥有维持生命能得以延续保障的权力即被定义。无论生活如何变故,监护人和国家都有义务将其抚养成人。近来,有些地区拟制订规定禁吃狗肉,理由是狗已经具有人的一些智商特点成为伴侣动物而禁止猎杀吃食。可见,人类不断完善的法规对于生命体保护涵义越来越广泛,以彰文明,以明法纪。在此明法明德大环境下,本应保护女童的监护人,却对女童数次下毒手,让人不寒而栗,人怨沸腾,愤怒得令人发指。

与该恶性案件残忍度类似的事件,莫过于前些年山西汾西县的“幼童双眼被挖”,新闻称,该县6岁幼童斌斌在家外玩耍,当晚10时左右在离家不远的野地里被发现,小斌斌被人下药致昏迷,满脸鲜血,双眼被挖去,后经调查是孩子伯母所为。

梳理近年来的虐童事件,不难得出一个规律,幼童被虐害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孩子的身边人,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亲戚、保姆等人,他们容易作案,并且容易以监护、近亲关系藏匿其犯罪手段行为,遮人耳目残害孩子。由此看来,对幼童的保护,还得从幼童身边人防起,一些因离婚变故导致儿童失去法律保护的恶性案件尤其值得警视,要举一反三,因案治防,以拒悲剧再次发生。

在此残忍虐童过程中,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管理责任,女童被三番五次遭到殴打折磨,已经超过了教育行为的范畴,是明显的刑事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听到女童惨叫的邻居,看到身上有累累伤痕女童的路人,社区对此情况熟知的知情人员,都有报警制暴的义务,街道居委会管理人员都应该在第一时间妥当将恶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让女孩提前得到合理的法律庇护。女孩被三番五次施暴,显示当地一些群众的麻木冷漠,管理部门人员责任缺失,这些直接或间接法律责任人,亦可被列为调查、追责的对象。

自然进化了人的身体,但却产生不了人成其为人的形式,人也不能依据直立行走的身体而显得比别的低级动物更高级,人类也并非生物进化的终点。为使人不断进步为更加崇德向善的人,法治的框架就必须码紧,法律的鞭子也该高高举起,将一些妄图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渎法者、不法者、人性泯灭者、“类人者”,依法抽回人形,甚至不惜消灭他们的精神肉体,以维持社会应有的洁净,维护法律法制的神圣尊严。(陈大为)

(责编:关喜艳、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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